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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部门联合发文,医护薪资终于迎来重大变化!

近日,国家医保局、国家卫健委等8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印发<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>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试点方案》)。


此前,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同志就《试点方案》答记者问,有些内容与医护工作者直接相关:


医院和医生等专业群体参与定调价的程度不高,价格反映技术劳务价值还不充分。


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拆分过细、区域间差异大,与临床实践和患者感受存在偏差。


医疗服务价格机制与医务人员薪酬、财政投入补偿等机制缺乏有效衔接,综合效应不足。


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,关于广大医务人员关心的如何更好地体现技术劳务价值,需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加强协同,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分配机制,要把改革红利传导到广大医务人员身上,也要避免将医务人员薪酬与项目价格、创收能力直接挂钩。


注: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即国家卫健委等5部门发布的《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。


两个重磅文件出台会为医护工作者带来哪些变化?


变化一: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服务发展


《试点方案》提出,公立医疗机构间价格调整总量有保有压,体现合理回报、激励先进,反映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定位、服务特点,支持薄弱学科、基层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服务发展,促进分级诊疗。


政府落实对中医(民族医)医院和传染病、精神病、职业病防治、妇产和儿童等专科医疗机构的投入倾斜政策。


《指导意见》提出,深入推进“三医”联动改革,逐步提高诊疗、中医、护理、手术等医疗服务在医疗收入中的比例。


变化二:全国统一价格项目编码,逐步消除地区间差异


《试点方案》提出,完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,统一价格项目编码,逐步消除地区间差异。


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、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,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,合理压减项目数量。


医用耗材从价格项目中逐步分离,发挥市场机制作用,实行集中采购、“零差率”销售。


变化三:严禁对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


《试点方案》提出,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。


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,改革完善考核评价机制,实现医务人员薪酬阳光透明,严禁下达创收指标,不得将医务人员薪酬与科室、个人业务收入直接挂钩。


变化四:以岗定薪,责薪相适


《指导意见》提出,公立医院可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、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。


逐步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的薪酬体系,实行以岗定责、以岗定薪、责薪相适、考核兑现等意见。


鼓励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。


变化五:分两类管理医疗服务价格


1.通用型医疗服务


医疗机构普遍开展、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诊察、护理、床位、部分中医服务等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。


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参照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进行定期评估、动态调整。


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累计增幅达到触发标准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低于一定水平的,按规则调整基准价格。


2.复杂型医疗服务


未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的复杂型医疗服务,构建政府主导、医院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,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。


建立健全调价综合评估指标体系,将医药卫生费用增长、医疗服务收入结构、要素成本变化、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占比、大型设备收入占比、医务人员平均薪酬水平、医保基金收支结余、患者自付水平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列入评估范围,明确动态调整的触发标准和限制标准。


定期开展调价评估,符合标准时集中启动和受理公立医疗机构提出的价格建议。


这是一场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大改革,将由点及面、循序渐进地推进,影响每位医护工作者。



来源 | 国家医保局、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


整理 | 赛柏蓝-基层医师公社 晓琳


原文链接: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cdZVfvAkU-TOpBvyZfYwnQ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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